湖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权利
一、获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享受以下权利:
(一)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建立人才库,对于具有职称的高素质农民优先纳入区域人才选拔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头雁”计划等人才支持项目,按规定获相应经费支持;国家需要选聘村、乡农业技术人员时,优先予以推荐和聘用。
(二)优先选派参加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举办的各种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和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安排为科技示范户,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良种、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及资金扶持。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科技奖项。
(四)兴办的农民合作社、农业技术经营型实体等组织在建设发展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和农业生产,享受国家规定的信贷,税收方面优惠政策,并获得物资、资金及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二、获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支持和参与当地的农业结构调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努力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积极参加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三)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主动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积极向当地农民群众传授和应用科学技术,帮助群众共同致富。
(四)关心当地农业科技和普及应用,关心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积极提出加快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建议,为当地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当好参谋。
第二十一条 新型经营主体中有一定比例成员取得相应职称的,可作为优先认定各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称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