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42项措施》第二十三条措施详细介绍了推行交通违法“十不罚”。即创新实行轻微交通违法“十不罚”“首违教育”等管理模式。
“十不罚”“首违教育”为针对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经查询可确定其信息合法等十类轻微违法情形,对当事人进行温情提示;针对因号牌老化、褪色,能够限期改正等轻微违法情形,首次查处只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整改,不再进行现场处罚。
“十不罚”为:
未携带行驶证,经查询可确定其信息合法;
未携带驾驶证,经查询可确定其信息合法;
未放置保险标志;
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经交警指出立即清除或排除妨碍的;
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号牌,当事人配合及时整改的;
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当事人接受教育,并积极配合整改的;
通过路口遇有禁止通行信号时越过停止线,但不影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现场服从交警指挥的;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未在道路中间通行,没有影响道路安全与通行,且当事人当场改正的;
行驶途中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机动车号牌被污水、泥土、灰尘遮挡,经交警指出立即清除的。
对于符合上述十类情形之一,并无其它违法行为的,执勤交警对当事人进行温情提示,告知教育,督促其进行整改,不再进行现场处罚。
“首违教育”为: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经交警指出,限期改正的;
放大号不清晰的,经交警指出,限期改正的;
因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经交警指出,限期改正的;
驾驶载货汽车,超载10%以下,经交警现场指出,消除违法状态的。
对于符合上述五类情形之一,并无其它违法行为的,首次查处的,执勤交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限期改正,不再进行现场处罚。如第二次发现相同违法的,执勤交警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