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注意事项
1、 关于新生儿的姓氏。新生儿的姓氏可以随父姓,亦可以随母姓。
2、 关于新生儿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不同民族成份的,由父母商定小孩民族成份随父或随母。
3、父母一方是挂靠户或集体户,另一方是家庭户的,须随家庭户一方入户;父母一方是区内挂靠户,另一方是区以外的,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4、对于市内政策外生育小孩,应在父母户口所在区接受计生处理。计生处理后父母市内迁移户口的,可在迁入地办理小孩出生登记,不再需要迁入地计生部门审核。
5、 《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资料缺失或不相符的,要提供新生儿与亲生父母的法医学鉴定书。
6、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供其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身份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士的,提供国外身份证件并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 16周岁以上人员补报往年出生的,须通过人口信息查询、相片比对等方式核查是否重人重户。
8、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异地办理了出生登记,按规定注销后再随父(母)入户的,凭小孩的出生证明和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出生登记,不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9、 国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用英文填写的,提供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