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件受理
(一)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可以依照《扬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本市求学、培训、就医、探亲等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二)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或所在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接到办理居住证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在居住证系统完成证件受理工作,形成制证信息,打印受理回执交申领人;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现场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二、信息审核
(一)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户政)大队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点提交的居住证申领信息进行审核,并在系统中确认通过或不通过。
(二)各居住证受理点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上级公安机关审核不通过的居住证申领信息进行更正并重新提交。
(三)市局治安支队应当对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户政)大队审核通过的申领信息进行抽检,对抽检不通过的申领信息及时退回。
三、证件发放
(一)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户政)大队在接收到证件制作公司配送的居住证后,认真清点、核对数量,并在2个工作日内分发到各居住证受理点。
(二)各居住证受理点收到证件后,应当通过电话通知、短信提醒或上门发放等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发放给申领人。发证时应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读卡校验,将证件发放信息维护到系统,并收回居住证受理回执。
(三)流动人口已在本派出所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但证件发放时已离开本派出所辖区的,派出所应当将申领的居住证作休眠处理,并妥善保管。流动人口在市内变换住址的,现住地派出所应当在居住证系统中核查其领证记录,已经领取证件的不再重复办理;已经办理申领手续,尚未领取证件的,应当通知其到办证地领取证件。
四、相关规定
(一)流动人口在本市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应当按照每证20元收取工本费。居住证因质量问题、功能扩展、个人信息变更或销卡的,给予免费更换或销卡。
(二)居住证应当自受理点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
(三)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按规定变更更正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受理点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