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在享受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时应当出示居住证。
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服务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居住期间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照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障卡,享受相关待遇;
(二)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所在学校就读并参加居住地中考和有关学校招生录取,符合省有关规定要求的可在居住地报名参加省内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
(三)按照规定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按照规定享有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五)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六)按照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七)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资格登记;
(八)按照规定参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九)按照规定享有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相关待遇;
(十)按照规定办理园林旅游景点年票;
(十一)符合本市户籍准入政策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十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