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在拟落户地购买商品房且达到标准的人员。
办理材料:
⑴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缴款单据(收据)的原件、复印件(贷款购买的房屋需房屋所有权证、合同、购房收据的复印件,并加盖房产部门或贷款银行公章)
(4)直系亲属随迁的需要结婚证(夫妻)、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小区物业出具的已经实际入住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合格的予以办理;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流程图: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全市13县市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联系电话:0534-2292115
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