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育儿假最新规定
11月24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的决定。
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共计188天。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
育儿假:
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条例》特别增加一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
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配套等更多保障:
《条例》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内容。
《条例》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例”内容。
《条例》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条例》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危急重症临床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保障母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