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区房屋征收(奉化区房屋征收中心官网)

地方特产2022-11-07 00:31:58未知

奉化区房屋征收(奉化区房屋征收中心官网)

  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房票发放、使用和管理等行为,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奉政发〔2021〕19号)、《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奉政发〔2021〕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部门针对被征收(拆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签订房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发放,且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凭证。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实施房票发放、登记、转让、备案、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同时委托银行承办房票出具、转让背书、兑付、结算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产超市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审计局负责房票的审计工作;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房屋征收(拆迁)出资单位负责补偿资金(含购房补贴及利息)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和承办银行手续类对接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

  在上述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中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拆迁)人可以选择房票补偿安置。

  第五条 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房票补偿安置的,其补偿、补助、奖励参照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六条 房票应当记载征收(拆迁)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拆迁)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购房补贴标准、受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拆迁)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第七条 住宅用房房票票面金额包含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值。

  商业用房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拆迁)人自主选择确定,但不得超过被征收(拆迁)商业用房评估价值。

  工业用房、仓储用房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拆迁)人自主选择确定,但不得超过被征收(拆迁)工业用房、仓储用房货币补偿金额的70%。

  第八条 房票限定在奉化全区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不包括存量房。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

  第九条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兑付期限为12个月。

  第十条 房票的发放、转让、兑付和结算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征收(拆迁)人签订房屋征收(拆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并生效后,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凭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身份证明向被征收(拆迁)人发放房票。工业用房、仓储用房房票发放前须提供产权注销证明。

  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一份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票面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

  单套小面积的被征收(拆迁)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二)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购房进行兑付结算。

  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同时,转让须经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效力。转让后兑付期限不变。

  (三)房屋征收(拆迁)协议生效后,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记载人凭房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指定的结算点办理手续并在承办银行兑付。

  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

  (四)房票结算

  1.购房房票结算

  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购房补贴以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

  购房补贴: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10%的补贴;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8%的补贴;第7个月至第9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补贴;第10个月至第12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4%的补贴。

  利息:以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8‰进行结算;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2.未购房房票结算

  房票记载人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6个月后申请兑付的,按月利率2.4‰结算利息;超出兑付期限的,取消购房资格,且逾期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认定。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且不高于票面金额。

  第十二条 被征收(拆迁)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的,出具房票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兑付手续。如该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终止的,引起的相关购房责任由被征收(拆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房票记载人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时间暂定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且适用于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尚未启动签约的征收(拆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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