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安居房申请条件
事业单位人员可以申请的,满足相关社保或个税还有居住条件!
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暂缓申请),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可以申请安居房。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5)在海口市缴纳的连续两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记录。
(6)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备注:安居型商品住房优先向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引进人才、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供应,暂缓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家庭申请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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