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但不可以重复享受;
2,丧失相应救助对象身份的,原则上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
3,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
4,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应当由其身份相对应的生活保障(补助、待遇)领取(享受)地给予医疗救助。
镇江医疗救助享受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
(3)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4)困境儿童。
(5)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6)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8)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9)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10)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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