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多久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关规定
1.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