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发布)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可适用简易程序。有关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开户银行机构现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按照本指南第九条的要求提交相关的开户材料。
(二)申请受理:开户银行机构将相关资料收集完整,对申请人提交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开户信息。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人民银行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本行账户管理专用章并载明日期的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可以不予受理,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加盖本行账户管理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1.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申请人补正后仍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人民银行依据前款第一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交接:开户银行机构专人将开户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按照要求登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人民银行受理后,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上签收。
(四)审查:人民银行对开户银行机构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基本要素、相关资料复印件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书填写要素与报送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一致。
人民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实质性问题,可能影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出具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的申请材料修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对申请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或者解释说明。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修改、完善、解释说明,或者修改、完善、解释说明后仍存在实质性问题的,人民银行应当继续审查,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决定:审核合规的,人民银行受理人员在开户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名章,打印开户许可证,随账户资料一并提交账户管理高级主管。账户管理高级业务主管审核无误,根据本行行长或者分管副行长的授权,在开户许可证上加盖本行行章,并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签章,退回人民银行受理人员。人民银行受理人员整理账户资料,发放开户许可证,并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登记开户许可证编号。
审核不合规的,人民银行受理人员在开户申请书签署意见、填写核准未通过的理由并加盖名章,打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随账户资料一并提交账户管理高级主管;账户管理高级业务主管审核无误,根据本行行长或者分管副行长的授权,加盖本行行章,并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签章,退回人民银行受理人员。人民银行受理人员整理账户资料,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并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登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
(六)结果送达:人民银行一般采取由开户银行机构代为送达的方式,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开户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开户银行,视为送达。申请人明确提出通过邮寄、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