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范围
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大中专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和其他未成年人及新生儿。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
(1)每年9月至12月为集中参保缴费期,在此期间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在集中参保缴费期之后缴纳本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根据个人缴费情况而定。
(3)每年7月1日之后缴纳本年度居民医保费的,需按照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标准之和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根据个人缴费情况而定。
新生儿和困难群体只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三)2025年政策有哪些变化?
固定等待期: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只要是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都要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四)缴费方式
(一)如果您签订了社保卡账户代扣保费,请您务必在社保卡账户中足额存款,税务部门将于9月至12月进行扣费。
(二)微信缴费。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人,通过微信搜索“新疆税务社保缴费”,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完成缴费。
(三)柜台缴费。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前往各社保经办机构、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通过银行POS机或代征客户端完成缴费。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的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首诊、逐级转诊”的方式就医、住院。参保居民看病首先应到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院就诊或住院,因病确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须由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并逐级转诊转院;也就是说,一级医院转往二级医院,二级医院转往三级医院。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不予报销。
(二)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一个参保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
(三)居民 “两病” 门诊报销
居民“两病”指的是高血压和糖尿病;高血压病购药每年报销限额是300元/人;糖尿病购药报销限额是400元/人。
(四)大病保险报销(补充保险)
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起付线)的部分,分段累加按比例支付。
(五)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
(六)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的长期失能且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还可以申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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