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居住登记办理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到本市其他县(区)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跨市辖区之间,张北县与察北管理区之间,沽源县与塞北管理区之间的人员除外。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登记。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交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注: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直系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60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