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不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情形如下:
一、具体情形
1.金融资产(市值)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倍的;
2.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危房除外);
3.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12个月内或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新建或购置房产(宅基地)的;
4.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
5.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6.有企业登记注册且在经营的;
7.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8.通过离婚、赠予、放弃继承等方式,放弃和转移财产、增加债务,致使财产消极减少,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9.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意事项
1.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所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2.有出借身份证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的,按本人所拥有财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