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在发生生育费用前,按时足额连续参保缴费9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
二、所需材料
1.《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
3.医疗费用发票;
4.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
5.有诊疗经过描述的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
6.参保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
7.符合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8.结婚证。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3. 灵活就业人员(女)、机关事业单位或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女职工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或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男方补助的,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4.病历资料、发票及其对应的费用清单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6.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或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或没有重复享受生育待遇的承诺书。
7. 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限为费用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