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在发生生育费用前,按时足额连续参保缴费9个月以上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一个月及以上的灵活就业参保或失业代缴的人员除外)。
二、所需材料
1.《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
3.医疗费用发票;
4.有诊疗经过描述的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
5.参保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
6.符合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7.结婚证。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3. 病历资料、发票及其对应的费用清单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5. 申报生育津贴时限为费用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