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其中:
(一)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对于有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告知其不符合申请条件。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受理申请: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对有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告知其逐级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至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不定期组织审议团对申请人的情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议,审议团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建议,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出具确认审议结果的《意见书》,申请人凭《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审议情况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有限制受理情形的申请人,户籍地不是广西的,不予受理。
对故意瞒报、隐匿限制受理情形申请优待证,未发证的,及时终止发证流程;已发证的,应立即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申请人在申请优待证前应建档立卡。
如申请人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应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建档立卡或完善信息后,再提出申请。
(六)非广西户籍地的申请人申请广西发放优待证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之日前在广西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满1年及以上;
2、本人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
不受理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港、澳、台籍对象的申请。
二、申请地点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
2、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对象,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
3、户籍地为广西的申请人可跨市、县(市、区)申请优待证。
三、申请发放优待证的省份
1、申请人原则上应申请户籍地所在省份发放的优待证,考虑到常住的情况及后续优待证的送达,不接受在户籍地所在省份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申请。
2、申请人可以在常住地申请户籍地省份或常住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
四、优待证的类别和申请数量
1、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对象,可根据意愿选择申请其中一种优待证。
2、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同一省份的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地发放优待证。
3、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