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宁市医保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新政策》——
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从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本通知下发次月起6个月内,为政策调整过渡期。
1.过渡期内,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并补缴本通知下发前的历史欠费的,补缴欠费期间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过渡期结束后,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未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的,再行补缴后,补缴欠费期间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