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宁市医保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新政策》——
调整缴费年限补缴政策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补缴至规定年限。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且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本人最后一次缴费基数和7%的比例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一次性补足;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且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和7%的比例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一次性补足。
无力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按月继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明确待遇享受时限
参保职工一次性补足最低缴费年限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且于领取养老金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自领取养老金的首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