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温州鹿城首批职工政策性优惠住房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1.注册地及税收隶属关系在鹿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工业企业;
2.已建立与该政策配套的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3.已与申购人签订相应住房保障协议,承诺愿意为申购人赞助 20%及以上的一次性购房款;
4.截至审核节点最近一次“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非 D 类企业,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申购人住房资格条件。
申购人及配偶在温州市区(温州市区指鹿城、龙湾、瓯海、洞头,下同)无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或享受过核查范围外的住房优惠政策且已终止享受。住房情况以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具体住房政策核查口径如下:
1.住房优惠政策核查范围:
(1)申购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或分配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限价商品房、批地建房等。
(2)申购人及配偶均未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
2.如已享受以下政策,具体处理如下:
(1)申购人及配偶如有承租分配的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各类人才公寓(包括“聚英家园”),在房屋交付前,应先终止配租资格并腾退住房。
(2)申购人及配偶如有享受人才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租房补贴,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终止补贴发放资格并停止发放补贴,已申领过的租房补贴额无需退回。
(3)申购人及配偶如有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
3.申购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三)申购人条件
1.在鹿城区已进行居住登记的非温州市区户籍的新居民;
2.截至申请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且满6个月以上;
3.截至申请时,已在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6个月以上且仍在保;
4.若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需确定一方为申购人,并提供申购人本人的申购材料,夫妻限申购 1 套配售住房;
5.截至审核节点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