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以下人员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包括失业金、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支付的医保待遇等)的人员;
2.同一年度已在我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
3.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4.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人员;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
5.个体工商户户主,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股东、监事、董事等企业主要职务的人员;
6.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的人员;
7.被列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
8.其它应当停止享受社保补贴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