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一、正常退休
女性参保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在个人窗口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51周岁、52周岁、53周岁、54周岁、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女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原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国家规定的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
2、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温工作,累计工作时间满9年;
3、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累计工作时间满8年。
对于特殊工种岗位,依据原劳动保障部及相关部委认定的特殊工种目录确定。
三、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
(1)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
(2)女性年满45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