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辖区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市区两级文件规定及辖区相关工作实际,现将居家养老服务及政策补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60-69周岁低保老年人、60-69周岁建档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重残一二级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建档困难老年人、年满80周岁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1.60-69周岁低保老年人、60-69周岁建档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养老服务补贴。
2.60周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重残一二级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建档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养老服务补贴。
3.户籍在辖区且年满80周岁(低保人员为年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受高龄津贴,标准如下:70-7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80元;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5元,其中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105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三、发放方式
1.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现金的形式按月发放,同时符合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条件的,与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由申请人自主选择。
2.高龄津贴以现金形式每半年发放一次,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分别发放1-6月、7-12月的津贴。高龄津贴从年满上述周岁当月起始发放(年满周岁当月未申报的从申报审批当月开始),到死亡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出的,于迁出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入的,从户口迁入后次月起开始。
四、咨询电话
023-67646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