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两个单位都为他参加了工伤保险,是可以享受两份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本质属于损失补偿性保险的一种,目的是在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非是使职工由此获利。因此,想通过工伤保险获取过多的社会福利是不可取的。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责任只能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来承担,是不能从两个单位获得双重工伤保险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