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的支付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一定民主管理程序的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工资支付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标准。
四、从2022年4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所有的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所有的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
五、具体休假事宜请和单位协商解决。
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