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补充内容
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落实省关于产假、陪产假、育儿假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再增加配偶五日陪产假和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五日育儿假。增加的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落实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按90%比例报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女性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职工住院分娩报销政策执行。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支付额不低于3000元,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低于限额的,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