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保障对象:
(一)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无房人员和新市民。
申请条件
禅城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户籍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本区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具有本市户籍应提供本市的有效居住证,方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则作为非共同申请人,不享受住房保障,但其收入、资产、住房等应计入申请家庭核算范围。
(二)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已领取退休金或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放宽到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2.申请家庭成员人均非固定资产总额不高于人民币11万元;
3.申请家庭成员拥有非住宅(商铺、写字楼、汽车库、汽车位等)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30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未担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5.申请家庭成员未购置人民币18万元以上的汽车(以购车发票为准)且购车数量不超过1辆。
(三)申请家庭住房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如正在租住区属住宅类直管公房的,家庭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过上述住房优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3.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等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4.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计入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已办理预购商品房备案登记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且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尚未回迁的住房(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房面积);
5.申请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伤残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本市转让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限价房的,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不纳入计算在本市自有住房面积,该类申请家庭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对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明确诊断或伤残等材料;
6.申请家庭成员自有住房属危房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若因经济困难而无能力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的,可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共同到现场核实,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不计入本市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7.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住房被法院判决产权归属他人的或因住房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该住房面积可不计入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8.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在村委会的,须在本市范围内未享受宅基地政策。
禅城区稳定就业的无房人员和新市民的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包括:
(一)在本区无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在本区有稳定工作,且申请时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
产业园区公租房、企业自建公租房申请条件由公租房项目运营单位(企业)按“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原则制定,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放宽对保障对象的条件限制。
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共同申请人分配入住后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
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且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年满30岁的单身人士(含离异、丧偶)可单独申请。
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应履行代为参与抽签选房、代为参与配租、代为缴纳租金等责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与监护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不得单独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