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2023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规定》
为缓解大气污染状况、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声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花溪区实际,特制订本燃放区域规定,具体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车站、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各类公园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十三)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十四)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范围内;大气监测国控点:花溪区(花溪水厂)、桐木岭(花溪区高坡乡民族中学);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二、烟花爆竹禁放标识的设置。
禁放时间及区域由主管部门或者产权单位、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
产权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乡镇、街道组织设置禁放标识,产权或使用单位必要时应派专人看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社区、村居、物业公司依照花溪区政府禁放通告,在本单位负责区域内,划定燃放区域或范围,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在允许的时限内规范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的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