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因急诊抢救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门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
(1)异地就医(含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待遇政策。
(2)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且在有效期结束后出院的,视为备案有效期内异地就医费用可直接结算。
(3)参保人员在就医地无等级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视同为一级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
(4)异地人员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后,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医保发〔2022〕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所需材料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陕西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以下简称“个人承诺书”)]。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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