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
认定要求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范围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执行。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2.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
3.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4.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注: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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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