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不需要。自2021年10月1日起,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从缴费次月起,职工享受生育报销待遇。
拓展内容: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政策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http://www.gd.gov.cn/xxts/content/post_34753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