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上一年度患重特大疾病任一病种且户籍在宜昌城区(含户籍不在城区但由宜昌高新区托管)的居民;
(二)患者上一年度在宜昌城区医保定点医院或经医保机构同意转诊到外地住院并在医疗终结结算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医疗救助后,自费部分在30000元以上且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的;
(三)所提供的资料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第八条 享受中华慈善总会药品援助项目的患者,自费医药费在30000元以上且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的,也可纳入大病关爱救助范围。第九条 上一年度已享受城区大病关爱救助的对象,次年不得申请该项目的救助。
申报要求
1.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区慈善协会和宜昌高新区社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申报的对象,由城区各慈善协会和宜昌高新区社管办按照预审筛查、调查核实的程序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申报。
3.各区慈善协会申报的大病关爱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并认真组织核查。市慈善总会在审查、核查、评审、公示期间若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将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