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需退回失业保险待遇?附南昌失业保险待遇退回途径
(一)南昌失业保险待遇需退回情况(情形)
1、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应在重新就业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停待遇;未及时报停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2、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退休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在办理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停待遇;未及时报停导致同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
3、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家属应在当月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停;未及时报停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4、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服刑
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服刑的,本人或其亲属应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
5、多领、冒领失业保险待遇
a、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应及时退回非最后参保地领取的待遇;
b、经核实,属于多领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失业保险待遇。
(二)南昌失业保险待遇退回途径
户名:南昌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开户: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珠江路支行
账号:791904717100606
注意事项:请在退款时,备注栏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退回待遇时,如含有价格临时补贴的费用,请将失业补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费用分两笔退回。
咨询电话:0791-86702176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一楼C106
根据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联合打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洪人社发〔2023〕80号)文件规定,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
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