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电话
理赔问题请拨打专属客服电话 (0538-6395510) 咨询。
二、理赔路径及材料
(一)泰安本地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市民保一站式”即时联网服务
泰安市民保 2024 结算平台与泰安医保系统实现直联,2024 年 4 月1日0 时起至 2025年3 月 31 日 24 时止(保期内入院、保期结束时未出院患者最多延续至 2025 年 4 月30 日24 时),泰安市社会医疗保险身份的参保人在泰安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责任一、责任二理赔条件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可以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同步即时联网结算,医院同时出具“泰安市民保费用报销单”。
重要提示:
1、泰安市民保理赔金出院 10—15 个工作日内默认支付至患者本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中并向投保人发送短信通知,请确保账户正常使用。如您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未激活,请到社保卡开户银行的相关网点激活。如“泰安市民保费用报销单”上未显示账户信息或者账户信息蓝要更改,请工作日时间拨打 0538-6395510 更新收款账户信息。
2、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理赔金应支付其法定监护人,请 3 个工作日内拨打0538-6395510 补充证件和收款账户信息3、如有疑间请工作日时间拨打 0538-6395510 咨询。
(二) 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线下服务网点提交理赔申请
对于被保险人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资任一、资任二的医疗费用,在线下服务网点提交理赔申请。对达到理赔给付标准的需要提供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和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原件,保险人将根据实际审核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纸质理暗申请材料。
(三) 特药、指定罕见病门诊申请资料:
1、被保险人《患者)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需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件和关系证明复印件) ;
2、被保险人的门(急》 诊病历/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影像检查报告等) ;
3、首次申请需提供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翟患相关疾病的病史材料;
4、被保险人的病理诊断报告;
5、被保险人的免疫组化/基因检测报告;
6、被保险人的药品处方《影像件、复印件) ;
7、药品发票、药店购药小票、费用清单。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赞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且赔付单位留存了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的,需提供第三方结算分割单原件及与之对应的病历资料、发票复印件或原件、费用清单、处方、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复印件等全部理赔材料(加盖留存单位红章) ;
8、被保险人(患者) 银行银行卡(存折) 复印件;
9、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指定罕见病住院医疗费用理赔资料
1、被保险人《患者)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大陆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
2、新生儿或未成年人出险,需提供户口本单页《复印件》、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例: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3、诊断证明原件(一般由医生开具,医院加盖红章,多次住院提供一份即可) :
4、完整住院病历《一般出院 10 天后由医院病案堂出具,加熟红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病历首页、出入院记录、基因检测报告、CT/MR 报告、病理及其他各项检查检验报告等;
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如为电子发票打印出来》 :
6、费用明细清单(非一目清单,办理出院后在医院指定窗口打印) :
7、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原件,加盖医院红) :
8、被保险人《患者) 银行卡《存折) 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
9、若存在第三方先行赔付的情况,需提供第三方结算分割单原件及与之对应的病历资料、发票复印件或原件、费用清单、处方、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复印件等全部理赔材料《加熟窗存单位红章)
10、保险金中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如意外事故证明等)。
(五) 被保险人身故时另需提供:
1、受益人身份证明材料:
(1)受益人关系证明《图例详见附件一,可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单独开具并整堂,敬明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生存状态) :
(2) 受益人身份证明《所有受益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索引、结婚证复印件,未成年人为户口本单页、出生证明复印件等)。
2、死亡证明材料
(1》 居民死亡证明(医院、法医或村医开具,一式四联,可提交复印件) :
(2) 户籍注销证明(派出所户籍科开具可提交复印件,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注销户口的,受益人可手写情况说明并签字按手印) :
(3) 丧葬证明(火化证明或滨仪馆火化发票,可提交复印件,土葬可由居颈会/村委会开具加盖公章的土笋证明)。
3、所有受益人可商议后将理赔金转至一位受益人的银行账户中,并签署授权类托书《内容填写齐全,所有曼益人签字按手印并手持拍照,图例详见附件二》。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