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浔保”补偿原则
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药品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药品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
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
既往症特约
1、12种既往症包含:(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2)肾功能不全;(3)肝硬化、肝功能不全;(4)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5)脑血管疾病(含脑梗死、脑出血);(6)高血压III期;(7)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8)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9)系统性红斑狼疮;(10)瘫痪;(11)再生障碍性贫血;(12)溃疡性结肠炎。
2、既往症认定标准:以住院治疗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院诊断中主诊断为依据,主诊断一般应该是:
(1)消耗医疗资源最多;
(2)对患者健康危害最大;
(3)影响住院时间最长;
认定时间以每年度保单的起保时间为准(如:2023年,以2023年1月1日之前认定的既往病史为准)。在本保险年度之内发生的疾病不作为既往病史,在下一年参保时算既往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