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结合中心政策实际,现就调整《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消《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第六条“六、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满5年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其自愿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取限制。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我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上述协议调整事项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已签订《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的职工无需重新签订,调整同样生效。本通知未涉及的协议条款不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