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办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因居民居住证有效期满,登记项目变更或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本人可到居住地户籍派出所申请换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02 办理地点
申领人居住地户籍派出所办理。
03 所需材料
申领人需持本人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派出所现场拍摄数码照片并采集指纹信息,办理换领证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就读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自有住房者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
租住住房者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
在京就业者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
04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05 领取方式
申领人本人需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
06 特别提示
未满十六岁的港澳台居民,申请换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除要求的所需材料外,需由监护人现场陪同办理,并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监护关系证明。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时,可由监护人代为领取,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及监护人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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