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
2.在办理户口申报、注销、迁移、变更项目中形成的户口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3.司法机关等因办案需要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涉案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
4.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相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履职需要证明、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查询的内容限于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
5.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案件受理通知书、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区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提供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区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可向受理案件的单位出具书面信息。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区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的,提供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区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可向该律师提供相关信息,对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信息,不予提供。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民事案件法律事务过程中,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案件受理通知书、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可直接到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提供查询的公安机关可向受理案件的单位出具书面信息。
7.公民在房产交易中需要查询购买房屋落户情况的,可以凭房屋购买协议和居民身份证向购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查询该房屋落户情况。
公安机关对此类户口登记情况查询仅作有或者无以及登记户口人数的答复,不得透露登记户口人员身份信息。
8.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应符合国家十二部委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
公安机关对与申请查询事项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