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对以下事项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不包括无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六周岁以上、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新生儿)申报;
(二)家庭户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不包括加入外国籍、出境定居和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申报;
(四)市内移入户口(不包括迁入社区户、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六)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七)居民户口簿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对以下事项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非婚生新生儿出生登记;
(二)家庭户分户申报;
(三)公民加入外国籍、出境定居和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四)恢复户口(不包括外籍华人入籍,华侨、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华侨原籍恢复户口,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漏登、漏录、数据丢失、错误注销)申报;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情形的社区户市内移入;
(六)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七)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姓名变更;
(八)曾用名的增加。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对以下事项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区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六周岁以上、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新生儿出生登记申报;
(二)集体户、社区户的立户申报;
(三)外籍华人入籍,华侨原籍恢复户口,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漏登、漏录、数据丢失、错误注销等恢复户口;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外迁入;
(五)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市内移入;
(六)符合本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社区户市内移入;
(七)十八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
(八)民族变更、更正;
(九)公民身份号码变更;
(十)准予迁入证明的换发、补发;
(十一)出生地变更、更正。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对以下事项应当受理,经区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性别变更、更正。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受理以下事项的,应当查询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当事人出入境证件等相关材料以确定当事人身份。对身份无法查明的,由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并出具书面身份认定:
(一)公民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
(二)公民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三)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时限: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级公安机关;
(二)区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理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区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身份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