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救助管理站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主要提供以下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六、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