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并处每只一千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逾期不改正,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限制养犬区未经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在限制养犬区未经登记养犬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并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在限制养犬区未经登记养犬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逾期不改正,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限制养犬区内超过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在限制养犬区内超过数量饲养犬只的。
处罚标准:警告或并处每只一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在限制养犬区内超过数量饲养犬只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逾期不改正,没收犬只。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在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处每只五千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在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处罚标准:逾期不改正,没收犬只。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延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延续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延续、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逾期不改正,没收犬只。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三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变更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三百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变更、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逾期不改正,没收犬只。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对烈性犬和大型犬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由公安机关警告,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在一般管理区内,对烈性犬和大型犬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经警告,拒不改正,犬只扰民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属单位的,警告或处以三佰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二佰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在一般管理区内,对烈性犬和大型犬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执法、犬只扰民影响较严重,周围群众意见较大的。
处罚标准:属单位的,处以五佰元以上一仟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佰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警告,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犬只,犬只扰民影响较大,周围群众意见较大的。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犬只,拒不改正造成犬只伤害他人、引发群众纠纷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后果较重的。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虐待犬只情节严重或者遗弃犬只的,没收犬只。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遗弃、虐待犬只,造成现场围观者较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后果一般的。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用棍棒或者其他物品等击打伤害、虐待犬只的;对患病、受伤犬只不及时给予治疗或者不治疗的;经常性不给犬只喂食的;因虐待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多次伤害、虐待犬只的;经警告后仍虐待犬只的;虐待致使犬只死亡的以及有其他严重虐待行为的。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在限制养犬区携犬出户不为犬只佩戴犬牌、不用犬绳(链)牵引犬只、组织斗犬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在限制养犬区携犬出户不为犬只佩戴犬牌、不用犬绳(链)牵引犬只、组织斗犬活动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后果一般的
处罚标准:警告或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拒不改正造成犬只伤害他人、引发群众纠纷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后果较重的。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携犬进入禁止养犬区以及本条规定禁止进入的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携犬进入禁止养犬区以及本条规定禁止进入的区域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警告或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造成犬只伤害他人并引发群众纠纷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后果较重的。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
处罚标准:经公安机关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
处罚标准:经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扰乱社会秩序后果较重的,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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