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公租房申请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户口本或其他居住证明;
4,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5,婚姻状况证明;
6,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单位担保书;
8,单位营业执照;
9,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申请流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从收到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住建局;
3,市住建局从收到街道办事处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从收到市住建局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市住建局;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建局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市住建局报送;
2,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建局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建局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温馨提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以申请承租公租房
1,申请当天起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3,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4,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