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申领
实施主体
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
在江苏省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拟回江苏省落户的新生儿。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证件办理需要的其他材料(若补发或换发,还需补发遗失申明、亲子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5、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若是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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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1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时,应当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