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或无法查证住院分娩信息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管理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新生儿与其父母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是否户口登记的证明(若已上户,请提供新生儿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父母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六)如果领证人为新生儿父亲,不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如果领证人为新生儿父母外的其他监护人,则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和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需由村委会、乡政府提供属实证明。无法查证住院分娩信息的,需原分娩机构提供无法查证的证明。
(注:无法核实母亲信息的需要村委会、乡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加盖公章)
以上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
特殊情形如单亲或无父亲信息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由其母亲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联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