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居住证到期签注指南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理材料】
(一)《居住证》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者连续就读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包括:
(1)自有(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购房合同;
(2)租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材料;
(3)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读学校等宿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住宿材料;
(4)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2.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包括:
(1)个人经商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加盖企业公章的股东材料;
(2)应聘劳务的,应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或者社保缴纳凭证;
(3)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3.连续就读材料包括:
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实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办理方式
网上:通过“闽政通App”点击“全部”→“户政业务模块”→“户籍业务办理”→“核发居住证”→居住证签注办理居住证业务。
现场:可以前往居住地所在派出所或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
附:莆田市一站式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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