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捐赠落户细则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湾事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境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的落户手续。
如何实现全程网办?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业务后,调用电子证照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验。因系统客观原因造成调取不到电子证照的,窗口民警应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双向邮递邮寄材料原件至公安机关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