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结婚登记办理材料和范围
➤结婚登记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
集体户口应提供本人已加盖户籍章的个人页(有户口具体地址)或集体户口首页加个人页或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盖管理户口单位的印章加个人页。
2、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
身份证与户口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同的,应到公安部门更改一致。
3、男女双方两寸近期(半年内)合影免冠证件彩照(红底或蓝底)三张。不可使用合成照片。
备注:
①现役军人需携带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②再婚当事人:曾协议离婚的,需携带本人的离婚证件;曾法院调解离婚的,需携带法院调解书;曾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携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结婚登记范围
目前福建省实施结婚登记“全省通办”,男女双方或有一方为福建省内户籍的,可在福州市任一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户籍地均非福建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省内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区、市)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区、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不含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