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认定
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认定,认定当月即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其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认定时间的前12个月为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期,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认定时间的前6个月为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期。
(二)待遇享受
医疗救助对象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凭“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直接结算,救助对象只需要支付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
因特殊情况就医时未使用医保刷卡结算、就医时未认定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可按规定至区医保部门申请零星报销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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