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指南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象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指东莞市户籍人员以及常住地在东莞市的广东省户籍人员,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有效登记失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性四十周岁以上、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六)戒毒康复人员
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七)刑满释放人员
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八)精神障碍康复人员
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退役士兵
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十)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一)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十二)省、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
我市户籍人员持有效身份证明;我省非我市户籍人员持有效身份证明、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向我市任一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一)残疾人员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
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四)戒毒康复人员
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五)刑满释放人员
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六)精神障碍康复人员
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七)退役士兵
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八)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镇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九)失地农民
提供镇街(园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东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到我市任一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补贴类业务需到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认定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当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一次性予以补正,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公示。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系统在就业创业证上作标注;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出具《不同意申请决定书》。
2、线上预办理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在搜索栏输入需要办理的业务名称,例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
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东莞市—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219.130.55.157/zh10501/index.htm),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根据审批事项申请要求,填写表格,上传电子材料,完成网上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现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一次性予以补正,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公示。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系统在就业创业证上作标注;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出具《不同意申请决定书》。